有關歐盟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

Nicole Chan (詹婷怡)
21 min readJan 29, 2019

--

歐盟執委會於2018年1月成立了一個高階專家工作小組(high-level group of experts ,HLEG) ,針對假新聞與不實訊息引發的問題進行探討,其組成方式、運作機制、產出之獨立報告、到近來並推出歐盟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EU 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都值得借鏡與參考,筆者前曾為文介紹其獨立報告,現特別再就其組成及實踐準則進行研析。

HLEG由39名成員組成,由Madeleine de Cock Buning教授博士主持,其成員有著不同的背景,包括學術界和新聞界、平面媒體和廣電媒體、網路平臺以及民間事實查核組織,致力向執委會提出建言,並對歐盟政策制定提供建議;之後並產出一份獨立報告:歐盟網路不實訊息獨立報告(A multi-dimensional approach to disinformation:Report of the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Fake news and Disinformation)此為HLEG的主要成果,報告中提出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下針對不實訊息審查的原則,並根據這些原則作出適當的作為。

歐盟網路爭議訊息高階專家工作小組組成包括:壹、專家小組作為公民社會的代表:歐盟認為公民社會的意見是形塑重要政策的基礎,因此歐盟組織常態性地針對不同議題建立不同的專家組織,以利政策規劃諮詢,專家名單可由個人或團體提名,根據政策類別不同劃定不同專家領域分類,近期歐盟成立的專家小組便包含電子投票工作小組、卡車安全停車專家小組[1]等,而不同專家小組也會因應政策時程而調整組織或解編;以及貳、籌組網路爭議訊息高階專家小組:2017年11月12日歐盟執委會公告徵求高階專家組成工作小組,專家可來自於學術領域、銀行金融領域、公司行號、法律組織、非政府組織、公協會、顧問公司、公協會、商會等,其中若專家來自於公司行號,也必須說明公司規模大小,以及組織領域類別[2]

歐盟執委會在專家工作小組申請說明中明示了本工作小組的業務內容,包含[3]

1. 分析網路爭議訊息現況及法律框架,並分析潛在政治社會風險。

2. 確認問題範疇,如仇恨言論、恐怖主義、誹謗等議題與網路爭議訊息規範的區別。

3. 評估業者自律措施可能改進的空間,擘劃發展優質新聞如調查性報導或數據新聞之可能。

4. 確認自律指導原則並協調歐盟及各成員國落實執行。

由於網路爭議訊息涉及通訊傳播領域,因此本次高階專家工作小組的組成也另外要求應徵的專家說明其屬於通訊傳播的類別領域,如學術或記者、平面媒體、廣電媒體、公民團體、網路平臺業者、或其他[4]。應徵參與高階專家小組的申請者同時必須說明自身相關經歷,如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及專長[5]。2017年12月11日公告期限截止,歐盟執委會收到超過300名申請資料。2018年1月12日歐盟執委會從300多名申請資料中選出39名專家組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荷蘭烏特勒支大學專研著作權及通訊傳播法令的教授Madeleine de Cock Buning擔任主席,

繼歐盟網路不實訊息獨立報告(A multi-dimensional approach to disinformation:Report of the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Fake news and Disinformation)之後,2018年6月28日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歐盟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EU 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則為期近期的工作成果。

為解決網路不實訊息散播,網路平臺業者、社群媒體、廣告商和廣告產業的代表已就自律實踐的行為準則達成共識。這是全球業界第一次自願以自律的標準來打擊不實訊息。該準則旨在實現歐盟執委會於2018年4月所提交的目標及承諾,其中包括從政治廣告的透明度、到假賬戶的關閉、去除不實訊息傳播者的牟利機制,賦權消費者給予研究界權力5項承諾。該準則的附件列出了簽署方為實踐準則而承諾提出最佳的作法。執委會還公布了多方利益關係人在實踐準則論壇聽證會上的意見。準則和聽證會所提出的其他措施,即是確保2019年春季歐洲選舉前,建立透明、公平和值得信賴網路活動的重要步驟。

針對歐盟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研析意見如下:

(一)恩威併進推動業者自律

為因應2019年歐盟議會選舉可能遭遇的網路攻擊與不實資訊,歐盟執委會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目前歐盟雖不以立法介入即達成業者自律,但仍透過恩威併進手段,要求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須依循「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簽署相關承諾,除了要求臉書等業者須到歐洲議會接受聽證,另歐盟執委會與歐洲議會皆明白宣示,如果自律效果不佳,就會考慮立法介入,逼得以商業利益考量的業者,必須在防制網路爭議訊息上採取必要作為[6]

(二)要求業者應與不同利害關係人合作,並建立評估查核機制

在「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中,歐盟係採取「多方利害關係人程序」(multi-stakeholders process)。誠如“準則”所稱,不實爭議訊息的傳播有許多面向,且受到生態系統中廣泛參與者的促進和影響,因此所有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在消除不實爭議訊息傳播上發揮作用,因此該“準則”即是以此種精神,要求社群媒體平台業必須與包括新聞媒體、廣告業者、專家學者、專業組織、公民團體等一起合作。

例如:歐盟執委會將成立獨立查核網絡中心,在歐盟全境從事事實澄清工作。查核者將從國際事實查核網絡(International Fact Checking Network)的歐盟成員國選出,而為推動此一工作,因此在“準則”中即要求業者“採取必要措施,使事實檢查和研究活動能夠進行隱私兼容的資料訪查”,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數據進行合作的重要性,以支持事實查核者、並協助研究人員跨國收集與分析全歐盟的資料。

(三)賦權消費者,提升民眾媒體素養

提升閱聽大眾媒體素養,讓民眾從瞭解媒體及資訊,進而協助判定及運用資訊,是解決不實爭議訊息根本之道,因此“準則”中要求業者應賦權用戶提供工具,以促進其內容發現和近用不同的新聞來源與觀點,同時也提供使用者易於獲取的工具來報導不實爭議消息,以提升民眾媒體素養的能力,讓使用者主動可以選擇內容及參與創造製作,並以聰明安全方式參與這一波數位浪潮。

(四)依據業者業務差異進行不同承諾

由於“準則”承諾範圍廣泛,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範圍不同,因此在簽署時,僅就各業者與其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相對應的承諾、它們在價值鏈中的作用、技術能力和歐盟法律規定賦予的責任制度,並取決於它們在創造和傳播所涉內容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而定。因此,“準則”是指個別簽屬者已接受某些承諾,並非同意“準則”中的所有承諾。另業者可以根據市場、技術和其他發展情況定期修訂,並允許採用不同的方法來實現“準則”的精神,因此減少業者簽署之疑慮。

(五)促進網絡平臺及社群媒體在地化

參照國際民主國家對於爭議訊息之處理作法,NCC去年起也曾分別邀請大型網路平臺、通訊軟體、社群媒體、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三場分享會議,建構網路爭議訊息處理機制之溝通管道,並獲致促進平臺自律、鼓勵建置民間第三方查核機制,以及推動媒體識讀等共識。目前跨國國網路平臺業者及社群媒體為因應美國及歐盟需求,均已提出多項自律措施,因此在前述相關座談會中,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亦提出平臺業者落實在地化(Localize)企業社會責任,並應與台灣公民社會更緊密合作之呼籲,而這亦是我國未來應持續努力之推動方向。

歐盟不實爭議訊息之實踐準則(EU 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 [7]摘要如下:

本實踐準則是根據歐盟執委會「解決網路爭議訊息:歐洲方法」通告(communication),亦是高階專家工作小組(high-level group of experts ,HLEG)所提出之報告,在2018年6月28日理事會所致之結論,以及在整個歐洲所採取的各種重要措施,以因應傳播不實訊息所帶來的挑戰,亦是本實踐準則附件1(“簽署方”)所列之公司和協會,其中包括:Facebook、Google、Twitter及You Tube等,為解決不實訊息而做出的貢獻。

根據歐盟執委會通告,為了本準則的目的,執委會和高階專家工作小組在報告中將「Disinformation」定義為「可驗證的錯誤或誤導性的訊息」,包括

(a)“為了經濟利益而創造、表達和傳播,或故意欺騙公眾”

(b)“可能造成公共危害”,意圖“對民主政治和決策過程造,以及公共利益(如對歐盟公民的健康、環境或安全等)造成傷害”

“不實爭議訊息”的概念不包括誤導性的廣告、錯誤的報導、諷刺和模仿作品,或明確為黨派新聞和評論,並且不妨礙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自律廣告準則和誤導廣告的標準。

簽署方承認並同意執委會的結論:“公民接觸大規模的訊息,包括誤導性或徹底的錯誤訊息,對歐洲來說是一項重大挑戰。我們開放的民主社會依賴公眾辯論,允許資訊暢通的公民自由表達他們意志和公平的政治過程“。

正如執委會在通告中反復承認,簽署方關注言論自由和開放網路兩種基本權利須達成的微妙平衡,因此任何限制其他合法內容傳播和影響都必須打擊。不實爭議訊息的傳播有許多面向,且受到生態系統中廣泛參與者的促進和影響,因此所有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在消除不實爭議訊息傳播上發揮作用。

正是本著這種精神,簽署方起草了本準則及其附件,這是本準則的組成部分,並承諾遵守其所列之事項。鑑於“準則”中概述的承諾範圍廣泛,涉及的利益相關者範圍不同,簽署方將僅簽署與其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相對應的承諾、它們在價值鏈中的作用、技術能力和歐盟法律規定賦予的責任制度,並取決於它們在創造和傳播所涉內容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而定。因此,“準則”是指個別簽屬者已接受附件1所示的某些承諾,並非所有簽署方都同意所有承諾。而附件2則列出現有的最佳作法。簽署方同意可以根據市場、技術和其他發展情況定期修訂附件。

簽署方認識到,由於各簽署方的運作方式不同,目的,技術和受眾不同,“準則”允許採用不同的方法來實現本條款的精神。

簽署方認識到簽署本準則的公協會並未代表其成員承擔義務。但是,這些協會承諾讓其成員充分了解本準則,並鼓勵他們加入或遵守其原則。而本準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在歐洲經濟區締約國家內提供服務者。

包括簽署協會在內的簽署方承諾,以確保完全遵守歐盟和國家競爭法的方式採取本準則規定的行動。舉例來說,簽署方不得討論、溝通或交換任何商業敏感訊息。這包括以下方面的非公開訊息:價格、營銷和廣告策略、成本和收入、與第三方交易條款和條件(包括採購策略)、供應條款、貿易計劃或分銷戰略。

本準則應在歐盟及其成員國現行法律的框架內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替換或解釋現有法律框架,特別是(但不限於):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 歐洲人權公約;

- 指令2000/31 / EC,特別是第12至15條,適用於僅為通路、快取提供商或主機提供商的相關義務,如網絡,搜索引擎、瀏覽器,網路博客平臺、網路論壇、視訊分享平臺、社交媒體等;

- 2016/679號條例(EU),關於在處理個人資料和此類資料流通之保護;

- 指令2005/29 / EC,關於在內部市場中企業對於消費者不公平商業慣例;

- 指令2006/114 / EC,關於誤導性和比較性廣告;

- 歐洲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旨在限制有害內容獲取和流通措施的相對應的判例法。

(一)目的

本準則之目的是確定簽署方可採取的行動,以因應“不實爭議訊息”的相關挑戰

根據執委會通告,“實踐準則”的簽署方認識到以下努力的重要性:

(i)包括對抗不實爭議訊息的保障措施;

(ii)加強對廣告投放的審查,以減少錯誤訊息傳播者的收入;

(iii)確保政治和特定議題廣告的透明度,同時使用戶能夠理解為什麼他們成為特定廣告的目標;

(iv)實施和推動合理的政策以對抗錯誤陳述;

(v)加強並證明關閉不實賬戶之努力的有效性,為機器人制定明確的標記系統和規則,以確保其活動不會混淆與人類的互動;

(vi)在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匿名和假名的基本權利,以及比例原則下,簽署人應加強和溝通確保對於意圖散布不實訊息帳戶所作之努力已完整並有效。

(vii)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和意見自由原則一致,投資技術手段,在適當的搜索、提要或其他自動排序上,應讓真實、準確和權威的訊息優先出現。儘管如此,簽署方​不應該被政府強迫,也不應該採取自願政策,僅僅因為他們被認為是“錯誤”而刪除或阻止近用其他合法內容或訊息。

(viii)確保透明度,以使用戶能夠理解為什麼他們已成為特定政治或議題之廣告目標,同時也透過內容來源可性度、媒體所有權和/或經過驗證身份等指標來確保透明度。

(ix)提高可信內容的可查找性,並降低錯誤訊息的能見度。

(x)考慮賦權用戶提供工具,以促進其內容發現和近用不同的新聞來源與觀點,同時也提供使用者易於獲取的工具來報導不實爭議消息。

(xi)採取確保隱私的合理措施,進行數據資料的事實核查和研究活動,並透過提供有關其服務功能的相關數據,與學術研究人員進行合作。

本準則不妨礙旨在解決平臺上不實爭議訊息的其他措施。

本準則在簽署方間真誠地達成一致,並建立在公平誠實地表達其意願的基礎上。為了更全面地理解“準則”,以下所列出的承諾,則是通過對“準則”所涉及的五個相關領域中,每組承諾的詳細目的和背景解釋。

(二)承諾

A審查廣告投放

鑑於

- 簽署方認識到通告中概述的目標,並銘記商業只是不實爭議訊息的許多面向之一,簽署方承認需要“顯著改善廣告投放的審查,特別是為了減少不實爭議訊息傳播者之收益“。

- 相關簽署方將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實施政策和程序;不接受報酬或其他促銷錯誤訊息之賬戶和網站。

- 簽署方認識到,參與購買和銷售網路廣告以及提供廣告相關服務的各方需要共同努力,以提高網路廣告生態系統的透明度,從而有效地審查、控制和限制不實爭議訊息提供者的帳戶和網站之廣告投放。

- 避免將廣告錯置不實爭議訊息之網站,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廣泛使用品牌安全工具,以成功地繼續迎接挑戰,同時認識內容的本質。

- 簽署方認識到,由歐盟執委會推動之事實核查組織和新的獨立事實檢查員所建立之網路的可信度和訊息指標,可額外提供不實爭議訊息提供者之數據資料。

因此,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諾如下:

1.相關簽署方承諾部署政策和流程,以破壞相關行為的廣告和金錢激勵,例如曲解某人訊息或為他人財產之目的。這些政策和流程可以包括,例如,限制廣告服務或限制付費展示位置,並且可與事實核查組織合作。這些政策和程序可考慮:

(a)促進和/或包括使用品牌安全和核查工具;

(b)與第三方查證組織合作;

(c)協助和/或允許廣告商評估媒體購買策略和網路聲譽風險;

(d)為廣告客戶提供必要的近用帳戶,以幫助他們監控廣告的投放,並選擇廣告投放位置。

B.政治廣告和特定議題的廣告

鑑於

- 簽署方承認通告的號召,承認確保政治和基於特定議題廣告透明度的重要性。

- 應確保透明度,以使用戶能夠理解他們為什麼成為特定廣告的目標

- 簽署方認識到,開發基於特定議題廣告之方法,應該反映歐洲政治和基於特定議題的廣告市場,並在歐洲議會選舉之背景下,注意歐盟執委會關於選舉合作網絡,網路透明度,防範網絡安全事件和打擊錯誤宣傳活動的建議

因此,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諾如下:

2.簽署方承諾遵守歐盟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要求,並在自律準則中概述,所有廣告都應與編輯內容明確區分,包括新聞,無論其形式如何以及使用何種媒介。當廣告出現在包含新聞或編輯事項的媒體中時,它應讓使用者易於識別為付費或透過標記方式呈現。

3.相關簽署方承諾公開揭露政治廣告(定義為支持或反對在國家和歐洲選舉中選舉候選人或全民投票的廣告),其中應包括實際的贊助者身份和花費的金額。

4.相關簽署方承諾採取合理措施,制定公開揭露“基於特定議題的廣告”的方法。這些努力將包括制定“基於特定議題的廣告”的工作定義,該定義不限制政治討論報導和政治觀點的發布,但不包括商業廣告。鑑於對言論自由之影響,簽署方鼓勵與專家利益攸關方接觸,探討既要實現透明又要維護基本權利的方法。制定這一定義的工作不得干擾廣告自律組織所涵蓋的領域。

C.誠信服務

鑑於:

- 根據歐盟執委會的通告,簽署方認識到“加強和證明關閉不實帳戶有效性的重要性”以及為機器人制定明確的標記系統和規則,以確保其活動不會混淆與人類的互動“。

- 相關簽署方認識到確保網路服務包括並促進防止不實爭議訊息的重要性。

- 相關簽署方強調持續承諾,即在啟動新服務之前,他們考慮實施和促進防止錯誤訊息的保障措施。

- 相關簽署方考慮審查現有服務,以確保盡可能實施此類保障措施。

- 相關簽署方應加強並證明確保對於防制傳播不實爭議訊息相關帳戶,所投入之努力之完整性與有效性。

- 與“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持一致,不應禁止簽署方匿名或匿名使用賬戶和服務。

因此,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諾如下:

5.相關簽署方承諾制定明確的有關身份和濫用自動機器人服務的政策,並在歐盟內實施這些政策。這些措施可包括本準則附件2中的一些措施。

6.相關簽署方承諾制定關於什麼構成不允許使用自動化系統的政策,並在平臺上公開提供此政策,供歐盟用戶使用。

D.賦予消費者權力

鑑於:

- 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和意見自由原則一致,簽署方不應被政府強迫,也不應採取自願政策,僅僅因為他們被認為是“錯誤”而刪除或阻止近用其他合法內容或訊息。

- 本準則簽署方認識到通過提高可信內容的可查找性,來削弱不實爭議訊息能見度的重要性,並認為應為用戶提供網路體驗工具,以促進內容發現和獲取不同的新聞來源或替代觀點,且應提供易於獲取的工具,讓使用者可以來報導不實爭議訊息。

- 相關簽署方應投資於技術手段,在適當的搜索、訂閱或其他自動排名上優先考慮相關的、真實的和權威的訊息。

- 本準則的簽署方認識到應確保透明度,以使用戶能夠理解為什麼他們已成為特定政治或議題的廣告目標。

- 這種透明度應反映內容來源、媒體所有權和經核實的身份的可信度指標,以促進內容評估的重要性。這些指標應基於客觀標準,並得到新聞媒體協會的認可,符合新聞原則和程序。

- 簽署方認識到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以發展透明的排名參數標準,包括商業規範平臺草案,及歐盟人工智能專家組與歐盟消費者法律正在開展的工作。

因此,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諾如下:

7.相關簽署方承諾投資於附件2中提及的產品,技術和計劃,以幫助人們在遇到可能錯誤的在網路新聞時做出明智的決策,包括支持制定和實施有效的可信賴指標的努力。與新聞生態系統的合作。

8.相關簽署方承諾投資技術手段,在適當的搜索、訂閱或其他自動排名上優先考慮相關的、真實的和權威的訊息。

9.相關簽署方承諾投資相關工具,使人們更容易找到有關公共利益主題的不同觀點。

10.簽署方承諾與民間社會、政府、教育機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合作,支持旨在提高批判性思維和數位媒體素養的努力。

11.簽署方承諾鼓勵市場採用有助於消費者了解他們為何看到特定廣告的工具。

E.賦予研究界權力

鑑於:

- 根據HLEG報告和溝通,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認“採取必要措施,使事實檢查和研究活動能夠進行隱私兼容的資料訪查”,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數據進行合作的重要性。他們的服務運作,包括學術研究人員進行獨立調查的數據和算法的一般訊息。“

因此,本準則的簽署方承諾如下:

12.相關簽署方承諾支持善意的獨立努力,以追踪消息並了解其影響,包括歐洲執委會成立時促成的事實檢查員的獨立網絡。這將包括共享受隱私保護的數據集,進行聯合研究,或者在相關和可能的情況下與學術界和民間社會組織合作。

13.相關簽署方承諾不禁止或阻止善意研究其平臺上的消息和政治廣告。

14.相關簽署國承諾鼓勵對消息和政治廣告進行研究。

15.相關簽署方承諾召開年度活動,以促進學術界、事實核查界和價值鏈成員之間的討論。

(三)準則有效性的測量和監測

以下之關鍵績效指標應適用於相關簽署方各自的承諾:

16.相關簽署方承諾以第三方可審查的公開報告的形式編寫其工作年度帳戶,以打擊不實爭議訊息。該報告可能包括簽署方為提高有關不實爭議訊息的透明度,所採取的任何措施之細節,例如:

a. 依據上文1.項下的承諾,有關減少不實爭議訊息提供者金流機會的政策和執法活動;

b.依據第II.B段的承諾,旨在提高政治廣告實例對消費者的可見度;

c.依據第II.C段的承諾,在不實爭議訊息的情境脈絡下,採取整合性措施之政策;

d.符合第II.D段的承諾,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工具、技術和計劃;

e.根據第II.D.段的承諾,“衡量消費者對不實爭議訊息的認識/關注”;

f.根據上文第9項下的承諾,為人們提供工具,以找到關於公共利益主題的不同觀點;

g.根據第II.E款的承諾,以提高研究人員和民間社會團體監測政治廣告的範圍和規模的能力;

h.根據上文第10項下的承諾,鼓勵人們培養批判性思維和數位媒體識讀技能;

i.依據第II.E段的承諾,相關簽署方在一年內支持誠信研究和/或事實檢查員網絡的努力。

17.在廣告商的特定情況下,世界廣告主聯合會(WFA)將提供整合性報告,以追蹤和識別品牌所有者使用的不同品牌安全活動和政策。

18.在廣告代理商的具體案例中,歐洲傳播機構協會(EACA)將提供整合性報告,以追踪和識別廣告代理商採用的不同品牌安全活動和政策,包括推廣相關工具,與第三方合作驗證公司,以及評估媒體購買策略和選擇與網路爭議訊息風險相關的廣告位置。

19. IAB Europe將提供整合性報告,以追踪和識別其成員和歐洲國家IAB使用的不同品牌安全活動和政策,其中包括來自整個網路廣告生態系統的利益相關者。

20.簽署方承諾選擇一個目標第三方組織來審查相關簽署方提交的年度自我評估報告,並評估對承諾的進展程度,其中包括對簽署的承諾進行核算。

21.符合承諾二B第4項下,相關簽署方應與歐洲執委會和其他主要利益攸關方合作,努力發展工作定義,發布最有效的方法,以實現透明度和維護基本權利,以便能夠朝向公開揭露“特定議題的廣告”發展。

(四)評估期

“實踐準則”的簽署後將進行為期12個月的評估期,在此期間簽署方將定期舉行會議,分析其進展、實施和運作情況

簽署方將在評估期結束時舉行會議,以評估“實踐準則”與上述各項承諾相關的有效性。他們將討論“準則”的延續,並酌情討論並提出後續行動。這些後續行動可能包括對如何監測簽署方在“準則”下的努力以及“準則”對“消息”的影響的變化。評估結果將在一份報告中進行總結,該報告將包括有關簽署方自己的承諾和關鍵績效指標的結論。

在評估期後,簽署方將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準則”,並在必要時採取進一步措施。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更頻繁地會面,討論準則的運作。可以起草報告以評估“準則”的運作和有效性。

簽署方同意與歐洲執委會合作評估“準則”運作情況的報告。這種合作可能包括:

- 根據要求提供適當的訊息;

- 通知執委會任何簽署方的簽字或撤回;

- 回應執委會的問題和磋商;

- 在會議上討論上述評估和報告簽署方;

- 邀請執委會參加所有此類會議。

(五)簽署

本準則僅適用於簽署方。其他簽署方可隨時簽署本準則。候選簽署方必須向現有簽署方展示其活動,並說明他們打算如何遵守準則的要求。

簽署人可以透過通知歐盟執委會和其他簽署方,隨時退出本準則或“準則”中的具體承諾。這種撤回不會產生在其他簽署方之間終止本準則的效力。

每個簽署人可隨時通知其他簽署方,認為簽署人不遵守其在“準則”下的承諾以及這一信念的理由。簽署方可以決定在全體會議上審議此事。在聽取了有關簽署人的意見後,並在客觀理由認定本簽署人不願意遵守其在“準則”下的承諾後,在探討所有合理途徑後,簽署方可邀請該簽字人退出本準則。簽署方將通知歐洲執委會這一決定。

簽署方可在其網站或商業或其他通信中表明他們已簽署該代碼。他們可以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使他們的業務聯繫人了解準則的存在。

(六)生效

本準則將生效,並將在簽署後一個月生效。

對本規範的任何更改必須得到所有簽署方的同意。

該準則無限期,但簽署方同意繼續對準則進行年度審查。

[1] http://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expert/index.cfm?do=news.news

[2] 詳附件1申請資料

[3] https://ec.europa.eu/digital-single-market/en/news/call-applications-selection-members-high-level-group-fake-news

[4] 詳附件2申請資料。

[5] 詳附件3申請資料。

[6]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011/38149140/

報告資料來源: https://ec.europa.eu/digital-single-market/en/news/code-practice-disinformation

--

--

Nicole Chan (詹婷怡)
Nicole Chan (詹婷怡)

No respons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