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成立大會致詞稿

Nicole Chan (詹婷怡)
8 min readNov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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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也就是我們OTT協會錢大衛理事長、文化部鄭部長、經濟部智慧局張副局長、智慧財產法院熊法官、在座關心OTT產業發展的諸位立法委員、各位OTT產業界先進,媒體女士、先生們,大家午安!

今天非常高興出席OTT協會的成立大會暨記者會,並代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致詞,傳達祝賀之意,有幾項未來發展方向藉此向各位說明:

壹、後數位匯流環境發展之典範轉移

貳、營運模式創新與產業合作之重要

参、政府應扮演的角色與擔負之責任

壹、後數位匯流環境發展之典範轉移

資訊通訊傳播等科技技術的進步與融合,引領數位匯流的高速發展,隨著寬頻社會的來臨,帶來許多創新與挑戰,更重要的是帶來典範轉移;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數位浪潮已經急速改變現代人的生活,從早期的網路電話,到隨著頻寬加大帶來的串流影視音服務,各式各樣的網路應用程式,不論購物、繳費、學習、娛樂,或其他生活中食衣住行,都可以在網路上滿足,數位經濟模式逐漸取代傳統的商品經濟模式。

所謂OTT,即是以網路為基礎的應用服務,屬於後匯流時代層級化架構在基礎層及邏輯層之上的社會經濟的各式各樣行為與經營型態,其中以影視音為內容之視聽新媒體產業,受到相當大的關注。歐盟電子通傳監理者組織(Body of European Regulators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BEREC)將OTT服務定義為「透過開放的網際網路,提供給終端用戶的內容、服務或應用程式」,意味OTT一詞並非指涉一種特定的服務,而是服務提供的方式,也就是透過開放的網際網路來提供,通常由網際網路接取供應商獨立提供或匯聚服務內容。BEREC區分出三種OTT服務類別,包括(一) OTT-0,包括能與公眾電話通話之OTT語音,通常被認為電子通訊傳播服務(ECS);(二) OTT-1,包括提供OTT語音、訊息(如Skype、Line),非屬於通訊傳播服務ECS但為潛在競爭對象;以及 (三) OTT-2,包括剩下的類別,是不屬於通訊傳播服務ECS服務,也不是通訊傳播服務ECS的潛在競爭對象,包括其他社群平臺、電子商務及搜尋引擎、影音服務等。BEREC報告的主要建議:OTT業者與ECS間的合作關係對於市場競爭與消費者可能的影響尚未有定論,應隨時觀察市場變化及擴大市場資訊蒐集權限及範圍。

鑑於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的OTT興起後,大幅衝擊必須建置基礎網路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營收,歐盟在「數位單一市場策略」項下,於2016年5月6日針對線上平臺和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VMSD)提出修正草案,朝向解除部分電子通訊傳播服務的管制,以及將部分管制範圍延伸至OTT業者等方向努力,希望在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與為創新服務保留空間二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我國參採的重要監理方向,包括「電信管理法」草案的降低管制,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介接各項實體世界規管法制的基礎規定。

建立於網際網路上之各式OTT產業,逐漸對既有的電信與傳播市場形成衝擊,但也為產業帶來新的發展機會。為鼓勵產業發展,並尊重使用者自由選擇,觀諸國際發展趨勢及民主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亦非以執照制度管制OTT,以OTT具跨國境、跨產業、跨部會、跨法律之特性,其治理模式應由各機關組織相互協調分工合作。外界關切視聽類OTT發展之範圍廣泛,包含與傳統視訊業者之競爭與合作關係、頻寬費用是否合理、資安問題、消費者保護、智財保護、租稅問題及兒少保護等議題,要求依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同時再結合其他部會的獎勵輔導措施,例如文化部職掌內容產業有關的人才、行銷、產製等扶植與發展,經濟部負責資通訊產業之輔導獎勵政策,皆須面對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及數位經濟典範的轉移變化。

貳、營運模式創新與產業合作之重要

OTT是跨國界、跨產業的市場架構,業者放眼全球市場,也受到全球競爭者挑戰。面對新媒體發展較早,以強大內需市場與強勢文化輸出為基礎的跨國性OTT業者,對於國內性質相似的業者可能造成一定壓力,這更凸顯加強產業上下游垂直與水平連結與合作重要性,瞭解彼此對 OTT 內容發展,商業獲利與競合模式的態度與想法,生態系統中不同領域的OTT業者在經營上有不同定位、策略與目標市場,如何連結與合作,涉及各業者經營理念與長遠發展方向等各種複雜商業考量;目前生態系統中的業者包括有原生的OTT業者,也就是網路資訊業者,例如Yahoo影音、KKTV、LiTV、杰德影音、Catchplay、愛爾達ELTA OTT、巴哈姆特動畫瘋等,也有電信事業或廣電業者轉戰OTT,例如中華影視、myVideo、friDay影音、民視4gTV四季影視、三立Vido全球華人影音平台;以及其他可能來自於設備製造廠商或其他有線電視產業之跨螢服務投入等;而在OTT的產業價值鏈中,平臺占有重要地位,它整合內容提供者、廣告代理業者、網路營運者與視聽眾的價值與供需關係,主導生態圈的發展,如今LiTV與KKTV發起以OTT影音平臺為主體所成立的OTT協會,是國內第一個正式成立的同業組織,它的成立標誌著國內OTT的發展進入一個全力推進的新定位與方向,共同合作並研討應解決的問題,也讓我們對國內OTT的未來更有信心。

参、政府應扮演的角色與擔負之責任

政府的角色與責任其實最重要的應該是要形塑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OTT發展最大的關鍵,第一點就是要有相當數量的精彩、優質內容,才能長時間抓住眼球注意力;第二是合法的權利應該受到相當的保障與保護;第三則是網路治理概念的導入與落實。

優質內容的產製,包括電影、電視節目及網路劇等,一向是追劇與吸睛之重點,但是相關權益之確保,攸關OTT生存,也牽動國家數位經濟、知識經濟發展動能,OTT協會成立的最大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促進正版線上影音內容的保護、觀念推廣與政策溝通。

事實上,對於內容著作權的保護,我有很深的感觸,身為著作權與科技法律專業律師,也曾直接投身影視內容的投資與監製工作,對我個人而言,因為接觸到與「創作」有關的產業,相當瞭解業界生態,也基於一直以來對人性尊嚴與在地文化的關心,因此從法律人走到文創界其實是很自然的過程,但在這個轉折中,使我對於內容業者碰到的侵權問題本質有進一步的認識。由於權利侵害及權利保護的源頭問題還是在於司法認定,因此,當科技的衝擊來臨時,如何在司法認定的前提下協助權利人主張權利,是一個值得政府關注的議題。

「以寬頻社會(broadband society)驅動數位轉換(digital transformation)帶動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的典範轉移(Paradim Shift)與高速發展」是當代最重要的議題,也是NCC的重要任務。NCC考量資通安全、跨境資料傳輸、個資隱私與著作權保護等議題是OTT發展重要基礎,直接影響國內OTT業者對外競爭力與國家數位經濟發展,因此積極跨部會研析與合作,以網路侵害著作權議題為例,基於與經濟部及文化部合作之立場,前曾於106年3月20日主動召開影音OTT著作權保護諮詢會議,邀請智慧局、內政部警政署、文化部、智財法院、高檢署智財分署、OTT業者就OTT著作權問題深入討論。基於政府一體原則,政府各機關相互合作,共同帶動我國通訊傳播產業升級及OTT視聽服務的發展;嗣後並與文化部共同成立「台灣OTT交流平台」作為產官學研共同研析相關議題及尋求解決共識的平台,已進行四次會議。

後續隨著資通訊科技的普及,思考通訊傳播監理如何在數位經濟的脈絡中,從全球化的網際網路連結情境下進行治理,是NCC首要目標,NCC將積極協調相關部會檢視政策與所職掌之法令,依照匯流時代需求調整,進行數位轉換,並按不同的網路議題,建立由公部門、數位公民社群、產業、學術界共同參與的溝通平臺,賦權使用者成為數位公民,參與網路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形塑對公共議題的共識,促進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機制形成。

優秀的影音內容充分展現內容產製者的活力與創意,我國開放自由、多元族群融合的環境,也確實有助於創意的發想,但這些內容需要露出管道,OTT平臺就是內容展演的舞臺與創意傳播的角色,也是網路經濟的先驅者,但平臺同樣也需要有健全的發展環境。NCC樂見OTT蓬勃發展帶給民眾更多元的選擇,也帶給產業正向開放的競爭。我們願意擔任促進與導引網路治理機制形成的角色,持續推動寬頻社會發展以支持數位經濟之典範轉移,我也相信,OTT協會將成為政府與產業間溝通的橋樑,針對政府的網路影音著作權保護政策與內容發展方針,代表業界聲音與政府充分溝通,達成最大共識決,這就是網路治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個人對於OTT協會的未來發展充滿期待,在公私協力的基礎上,相信NCC與相關部會都能與協會發展出正向積極的伙伴關係。

最後,祝賀OTT協會成立大會圓滿順利,產業鴻圖大展,並能在海內外市場有更大斬獲,繼續為全球視聽眾帶來精彩動人的內容。也祝福所有嘉賓身體健康闔家平安喜樂,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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